《少年日报》组织“少年代表”走进人大,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
受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邀请,《少年日报》小记者小作家代表今天走进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厅,模拟审议《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上海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为全市青少年代言!
庄严肃穆的国徽下,“少年代表”们认真审议,大胆建言
邀请未成年人代表“走进人大”,“少年代表”受到了热烈欢迎
今天,庄严肃穆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厅,迎来了23位“少年代表”,他们对《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和《上海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两项法条草案进行模拟审议,为立法规出谋划策,为全市青少年代言!
“少年代表”们有哪些真知灼见呢?请看他们的意见与建议——媒介素养教育应成为必修课
网络已经触及了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方方面面。王玎珉和张清昀同学建议,在《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七条(网络保护一般规定)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中增加——学校将“媒介素养”教育纳入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必修课。
王玎珉对身边许多同学做调研后建议,学校里应该多一堂“媒介素养”课,将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信息传播媒介素养教育纳入其中,让更多青少年在投入网络世界的过程中,心中有标准,脑中有判断。张清昀认为学好媒介素养这一课,能够提升未成年人社交能力,同时培养文明、有素质的社交平台使用习惯。
宗佳圻提出,除了做好媒介素养教育以外,建议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职责在“未成年人模式”下,根据不同年龄段实行分级推荐。五年级的宗佳圻使用了某视频app未成年人模式后,看到的内容基本都是非常低龄化的动画片,就连学习频道也都非常低幼。“说好的青少年模式,硬是给搞成低龄幼儿模式。”因此他建议,与其一刀切、不走心的“形式主义”,不如督促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真正开发好这个设置,根据不同年龄段进行分级推荐,让不同年龄层的青少年都能用有所获,也不必为了要找一些不在青少年模式下的合理资源而动“歪脑筋”。
“课间十分钟” 让学生回到操场
运动同样是“少年代表”们热议的话题。金子轶表示,《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明确提出了学校文化体育设施和场地开放的相关要求。但是学校场地有限,而社会场馆往往价格昂贵,这大大打击了青少年体育运动的积极性。他建议在《条例》第四章“社会保护”中新增一条文化体育设施的条例,明确规定除学校外的社会文化体育设施和场地对未成年人能够优惠开放,并有时段保障的相关规定。
陈锡仪同样针对第二十六条建议增加:有条件的学校增加开放体育运动设施的力度,并配有专人管理,理清安全责任。校园里的一些体育设施深受同学喜爱,但出于安全等因素,平时很少对学生开放。建议学校在课间的时候能让学生多到操场上去运动,同时能开放勇敢者之路,并由专门老师负责学生的安全和秩序,这样既可以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又可以让学生得到更多的锻炼机会。
在关于体育运动设施力度的调查过程中,有的同学发现,下课10分钟不少老师不允许离开教室。同学们希望在条例中能有明确的文字表述来确保学生的下课休息时间,真正让学生舒展四肢,放松身心,确保能有更饱满的精神迎接下一课。
学校对学生开展心理指导时要保护隐私
谭昕提出,《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中第三章学校保护,第二十条(学校管理职责)可以更具体全面一些:“校长和未保负责人应有专门的接待室,定时定点开放,接待同学。保护学生隐私可以公布电话、邮箱、微信等线上沟通方式。并做好宣传工作。”
之所以提出这个建议,是因为她在调查中了解到这样一件事,有同学向校长提了一些建议,但这样一来,他们提建议的事情就搞得人尽皆知,没有人敢去提出建议了。如果有了这个接待室就可以针对那些可以公开的事情进行沟通,寻求帮助。如果那些学生不愿意公开的,触及到学生隐私的事情就可以通过公布的电话、邮箱、微信等线上沟通方式进行线上的方式进行沟通。
赵安淇则建议:学校应当配备法制辅导员、心理指导教师,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和生理、心理健康指导。建立全市中小学生心理素质健康监测机制,在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前提下及时向有帮助需要的同学提供引导与帮助。
“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场所”经营者应有强制义务
“少年代表”们也关注到了校园外的安全保护。于佳莹针对《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第四十三条“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管理”这一内容提出建议,将“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这一条,改为:“所有人员均应出示身份凭证,并且经营者作为主体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身份证检验程序”。这样能够防止未成年人借用身份证,或谎称忘带身份证等行为,使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管理真正落到实处。
黄嘉晨认为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具体范围由相关主管部门确定”过于模糊。他查询了《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条例中并没有具体规定相关范围。所以这个主管部门确定就显得缺乏依据。除了距离本身的数量规定,如何计算该距离也应该在考虑的范围之内。比如,是地图上的直线距离还是步行能够抵达的距离。通过我的观察,中小学校附近往往同时遍布着人员密集的居民区。普通百姓对烟酒及彩票的需求也是存在的。所以通过考虑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规定如何度量这个“周边一定范围”是十分必要的。
此外,小代表们还从交通安全、出版物安全、国家机关保护等各个方面积极建言献策——
陈英娇我针对《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中第三章:学校保护的第二十九条(校车安全)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在“随车照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乘坐校车安全。”之后加上“校车驾驶人不应当执行随车照管人员的职责,应当全神贯注地驾驶”。现在,许多学校都提供校车服务,校车驾驶人以及随车照管人员合作,保障未成年人在路程上的安全。校车驾驶人的责任是驾驶校车,而随车照管人员的责任是管理学生,保障安全。两人在行驶的过程中不应该有交集,或者互相影响对方。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有校车驾驶人注意力不集中的情况,比如戴着耳机听音乐、兼职照看学生、聊天等,这些都有安全隐患。因此我提出了上述修改建议。
钟沁音《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第二章家庭保护和自我保护中第十六条(交通安全保障)提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其中有明确规定:携带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车的,不得安排其乘坐在副驾驶座位。我发现,身边同学们身高发育都不同,仅按照年龄区分,不能杜绝安全隐患。所以,我建议条例里除了年龄的限制外,也应该加上身高的明确限制,这样能够更加严谨地保护未成年人。我建议这一条修改为: 携带未满十二周岁或者身高未满X厘米的未成年人乘车的,不得安排其乘坐在副驾驶座位。具体高度需要请安全方面的专家进行具体制定。
王星霖针对《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我建议在该条例中,应增加图书、影视节目、音像制品应对具体适合阅读、观看的年龄做出明确标注,以此作出警示说明。
张艺馨我建议在《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第六章国家机关保护,第六十五条(儿童友好社区),增加“将社区少先队组织建设与儿童友好社区建设相融合”的内容。通过有机联动,搭建少先队实践教育体系,有效推动新时代少先队社会化发展。
吴嘉彤
我针对《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第六章国家机关保护中的第六十五条(儿童友好社区)提出建议,建议将该条中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配置,整合社区资源,开展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活动和服务项目,建设儿童友好社区。”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对社区活动的需求,加强相关活动场所和设施的配置,及相关项目开发,整合社区资源,开展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活动和服务项目,建设儿童友好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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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孙宏 杨嘉璐 何洁玮 周雪鸥 顾力丹
编辑 顾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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